1、住房公積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是提取公積金的法定理由嗎?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住房公積金是政策性的專項資金,只能專款專用。即動用公積金,必須是用于購買房屋或者對已購房屋進行重大維修等情形。如果不存在這些情節,只能待職工退休、調動時一次性提出。至于夫妻離婚,并不是可以提取公積金的法定理由。
3、夫妻離婚怎么分割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與處理其它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一致,但亦應從實際出發。總的來說我認為應當堅持以下幾個原則:
(1)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因此享有平等的分割權,住房公積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由夫妻雙方平等分割。
(2)保護弱勢群體的原則。離婚后撫養孩子的一方如果沒有固定職業,沒有住房公積金帳戶,沒有購房補貼,以后購買住房可能會有困難,會使孩子成長缺少相對穩定的生活環境,因此在對住房公積金進行分割時可以適當對撫養孩子的一方予以照顧。
(3)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原則。當事人自由處分原則是民事案件的特有原則,離婚案件中對住房公積金的處理也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合情合理地分割。但要注意住房公積金是個人專項資金,其帳戶沒有可轉讓性,在分割時不可對公積金帳戶進行處分。
新的司法解釋對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已做出明確規定,使住房公積金的分割有了法律依據。但實踐中離婚案件涉及的財產分割問題千差萬別,僅以現行婚姻法進行調整是遠遠不夠的。遇到具體案件,還是要根據具體情況,實事求是,公平合理地進行解決。通過實踐不斷地探索、總結和提高,為建立我國婚姻法合理完善的夫妻財產制度做出應有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