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被房貸新政“誤傷”,打算的阿芳不得不選擇“緩婚”。誰知,躲過了首付和利率的壓力,卻扯出財產歸屬新煩惱。昨天,阿芳向記者述說了困擾。
3年前,廣州人阿芳(化名)按揭貸款買了一房一廳的單身公寓,現在已經拿到房產證。和阿俊(化名)拍拖后,兩人考慮要結婚小房子肯定不夠用,就想趁房價松動買一套大的。
今年年初,兩人便開始看房,雙方父母也幫他們找過“大師”算好了結婚登記和擺酒的喜日。“真是無奈啊,我們最近好不容易看好兩個樓盤,偏偏遇到房貸新政。如果先結婚再買房,無論以誰的名字買,都屬第二套房,不僅首付要多交,貸款利率也大幅提高,壓力很大。”阿芳說。
為了不被房貸新政“誤傷”,阿芳和阿俊商量決定,先推遲結婚,以男方的名義把新房買下來,申請貸款,再去辦結婚手續。
“等貸款審批程序走完,起碼要一兩個月,看來結婚登記的日子要大約在秋季了。”阿芳說,本來按阿俊老家的規矩,一定是先登記再擺酒,由于父母都算好了吉日,親戚朋友都收到請柬,酒席的定金也交了,雙方父母雖然心里不高興,也只能“新事新辦”按期擺酒。
雖然選擇了緩婚,在經歷過愛情挫折的“閨密”的提醒下,阿芳生出幾個煩惱———
“盡管新房子購買是以阿俊名字,但首期和還貸都是我們一起承擔,兩人還沒有正式登記,這套房到底屬于誰呢?”
阿芳還擔心自己原來的那套單身公寓,“舊房還沒還清貸款,兩人打算婚后一起供,這套房是不是就屬了?如果阿俊也有份,我不是虧了嗎?”
律師:能證明是共同出資就應認定為共同財產
“根據《》和廣東高院2006年出臺的《關于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關于新房子的問題,即使將來從購房合同、貸款合同、房產證等材料看,都顯示是阿俊婚前購買并歸其名下,但只要阿芳能證明新房子是兩人為了共同結婚、生活而共同出資購買,僅僅是名義上登記在男方阿俊一人名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馮世鋒強調,如果將來兩人婚后感情發生變故,新房子在離婚時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按揭貸款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從證據方面說,親戚朋友對阿芳阿俊買房目的的證明,阿芳劃款給開發商的轉賬憑證等,都是有效證據。”如果從最壞的可能性來看,還沒等兩人結婚就分手了,阿芳又該怎么辦?
“廣東高院的規定屬于對婚姻的特別保護,如果兩人沒有結婚,購買新房的目的就沒有實現,新房只是阿俊個人所有,阿芳只能要求阿俊償還自己支付的首期和月供。”馮世鋒提醒,為保護自身權益,阿芳可以要求阿俊把她的出資寫成借款。當然,雙方應抱寬容態度,不要傷了和氣。
關于舊房子的問題,馮世鋒說,法律上講,屬阿芳的個人財產。即使婚后阿俊參與還貸,也不改變房子性質。“假如不幸到了離婚那一步,阿芳應給阿俊合理的補償。若對補償數額意見不一致,一般參照房子的市場價值,按還貸比例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