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找妻子借的錢卻把錢還給了丈夫,而丈夫為了存“私房錢”對還錢一事未作聲張,并偽造了一張借條給妻子,妻子不知隱情,見還款時間已到朋友尚未“還錢”,便向法院起訴。9月20日,江西省新干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這樣一起民間債務糾紛,依法駁回了原告洪某的訴訟請求。
原告洪某與丈夫鄧某結婚超過十年,兩人均在新干縣事業單位上班。2009年3月,被告王某因急需用錢而找到洪某借款20000元,說好2009年年底歸還。2009年12月27日,王某如期來到洪某家中還錢,可巧只有洪某丈夫鄧某一人在家,王某便把這20000元還給了鄧某,并拿回了當時打給洪某的欠條。
這筆往來款項本該到此了結。但是,收到還款的鄧某卻又節外生枝,他覺得自己結婚十多年來所有的收入一分一厘全部上交妻子保管,自己在家中毫無經濟支配權可言,就連買包煙也得問妻子拿錢,旁人都笑自己是“妻管嚴”。面對這2萬元巨款,鄧某決定瞞著老婆藏“私房錢”,于是,鄧某來了一招“貍貓換太子”,自己偽造了一張王某簽名的欠條放回原來放欠條的地方,妻子回家后鄧某對還錢一事也未吐露只字片語。2010年8月,蒙在鼓里的洪某見還款日期已過,王某尚未還錢,便以王某不按期還款為由向新干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庭審中,明明已經還錢的王某聲稱自己早在2009年年底便已還錢,所出具的欠條已被自己拿回并銷毀,對洪某當庭所提交的欠條不予認可,并講述了當天在洪某家還錢的整個經過,承辦法官經過法庭調查后認為整個事情的關鍵人物便在洪某的丈夫鄧某身上,于是便傳喚鄧某出庭作證,鄧某也再不敢撒謊,便一五一十說出了事情的來龍去脈。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款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然而,起訴前,被告已將借款如數償還給原告的丈夫。洪某與鄧某系合法夫妻關系,無論原告出借現金還是被告歸還現金,均是在二人夫妻關系的存續期間。由于夫妻雙方對家庭財產并無特別約定,故原告無證據證明出借款額屬個人財產,亦不能證明鄧某對此不享有權利。被告向原告丈夫還款,符合家事代理的基本法理和我國《合同法》關于表見代理的規定精神,應視為已向原告履行還款義務。據此,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