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林某某訴稱,2005年5月,被告陳某某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以個人名義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條,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到期后,被告陳某某未按約定的還款期限還款。被告郭某系陳某某丈夫,該債務應為被告郭某與被告陳某某共同債務。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判決被告陳某某、郭某共同償還借款及利息。
被告陳某某辯稱,向原告借款屬實,但系個人所借,與被告郭某無關。
被告郭某辯稱,其與被告陳某某已辦理離婚手續,且陳某某向原告林某某借款10000元,本人并不知道,該借款并非用于家庭生活開支,應當屬于陳某某個人借款行為,自己不應承擔還款義務。
【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林某某與被告陳某某之間的借貸關系,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認定有效。其爭訟債務系被告陳某某、郭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陳某某、郭某均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債務不屬于其夫妻共同債務,依法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故法院對原告的主張給予支持,判決被告陳某某、郭某共同償還原告林某某10000元借款及利息。
【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本案中,被告陳某某向原告林某某借款是發生在陳某某、郭某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非兩被告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原告林某某與被告陳某某之間明確約定為該借款系陳某某個人債務,或者提供證據證明原告林某某明知兩被告之間有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否則,按照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兩被告現在雖然已經辦理離婚手續,但并不影響該借款按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由雙方共同承擔償還
發布時間:2007-11-28 15:38:12 你是本文第1204位閱讀者
夫妻一方借款 離婚后雙方應否共同擔責
【案情】
原告林某某訴稱,2005年5月,被告陳某某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以個人名義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條,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到期后,被告陳某某未按約定的還款期限還款。被告郭某系陳某某丈夫,該債務應為被告郭某與被告陳某某共同債務。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判決被告陳某某、郭某共同償還借款及利息。
被告陳某某辯稱,向原告借款屬實,但系個人所借,與被告郭某無關。
被告郭某辯稱,其與被告陳某某已辦理離婚手續,且陳某某向原告林某某借款10000元,本人并不知道,該借款并非用于家庭生活開支,應當屬于陳某某個人借款行為,自己不應承擔還款義務。
【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林某某與被告陳某某之間的借貸關系,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認定有效。其爭訟債務系被告陳某某、郭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陳某某、郭某均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債務不屬于其夫妻共同債務,依法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故法院對原告的主張給予支持,判決被告陳某某、郭某共同償還原告林某某10000元借款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