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債權人放棄追究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應如何處理?
我院審理的一起債務糾紛案件,原告金某(債權人)要求被告程某(債務人)償還到期的借款。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主動放棄追究擔保人俞某的擔保責任,而被告程某又無償還能力。對此有兩種意見:一種是原告金某放棄追究俞某擔保責任的行為有效,應責令被告程某分期償還借款;另一種是擔保人在擔保的債務沒有消滅,且被告程某又無償還能力時,依照法律規定理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如原告主動放棄追究擔保人的連帶清償責任,即視為原告放棄行使追償債務的權利,此案應按撤訴處理。請問哪種意見正確?
我們認為第一種意見是正確的。本案是一起債務糾紛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即債權人自動放棄追究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是合法有效的。因為擔保的設立目的就是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在債權人與擔保人的擔保合同關系中,債權人只享有權利,而不負義務,債權人放棄追究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是債權人放棄權利的一種表現。因此,本案只能由主債務人承擔還款責任。債務人暫時無力償還,可以判決其分期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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