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逃債有新措 離婚5年仍需替前夫償還11萬欠款
本市法院已成功“激活”了20多起離婚“逃債”的老案子,使得債主的權利在拖了多年后得以實現,這將對法院本次集中執行及以后對付愈演愈烈的離婚逃債提供了案例效果。 而這一切均得益于市高院此前出臺的《關于執行夫妻個人債務及共同債務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解答》——明確如不能證明為個人債務的應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法院將裁定追加其配偶為被執行人的新規。 從來不向人家借 一分錢的吳蕓(化名)怎么也沒想到,最近卻收到了一張虹口區法院執行庭送來的傳票,申請執行人張琴(化名)要她償還前夫欠下的11萬多元的債務。 吳蕓和前夫5年前就離婚了,兩人從此“井水不犯河水”,前夫本人如同人間蒸發一樣消失了,沒想到債權人張琴把她告上了法庭,說當時向其前夫出借的錢款是在他們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根據法律規定,這筆老賬還得和吳蕓算。 為此,法院召集吳蕓和張琴舉行聽證會,吳蕓提出抗辯意見,而張琴則舉證了這筆債務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形成的債務,為共同債務。法院最終確認:盡管毛華和吳蕓離婚了,但因為債務形成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當按共同債務來處理,所以,吳蕓必須一起償還欠款。 而像吳蕓這樣的案子,楊浦法院本次執行就一下子解決了多起。 《解答》可防止借離婚“逃債”現象 市高院執行局局長席建聲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過去我們常常發現很多夫或妻為了躲避債務,常常把財產過戶到配偶的名下,有的甚至不惜‘假離婚’來轉移財產,使得很多執行難以實現,嚴重傷害債權人的利益。《解答》的出臺很好地解決了這一問題。” 席建聲表示:“市高院根據司法解釋出臺的《解答》明確,對于夫妻債務,只要證明債務形成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法院就可以追加配偶償還債務。而在這以前,這類案子在執行過程中,我們往往依照生效判決書確定作為被告的夫或妻為被執行人。在這種情況下執行過程中一旦被執行人下落不明了,盡管原來的財產登記到配偶名下,但法院的執行只能依法中止。” 最后,席建聲表示,今后“老賴”想通過“假離婚”來達到躲避債務的手段將肯定行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