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在訴訟過程中達成債權轉讓協議,法院應否通知被轉讓債權的債務人參加訴訟?
我院在審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中,經主持調解,原告施某與被告林某達成了債權轉讓協議,約定被告林某將其對債務人黃某的債權轉讓給原告,以免除被告林某對原告施某的債務。對此時應否通知黃某參加訴訟,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法院不必通知債務人黃某參加訴訟,因為債權轉讓的成立只須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債權轉讓協議,而無須債務人同意。第二種觀點認為:法院應當通知債務人黃某參加訴訟,因為如果法院以調解書的形式確認施某與林某之間轉讓協議的效力,那么對債務人黃某就有約束力。一旦施某與林某都沒有履行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那么依照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為避免矛盾的產生,應當通知黃某參加訴訟。
哪一種觀點正確?請予解答。
我們認為,來信中第一種意見是正確的。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的規定,債權可以轉讓;且對于債權的轉讓并不以債務人的同意為前提,即無須經債務人同意。債權人對此僅負通知義務。
本案中,原告與被告經法院主持調解,達成了關于被告對另一債務人的債權的轉讓協議,以消滅原、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顯然,該債務人與本案原、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無涉,故其不應成為本案的一方當事人,人民法院無須通知其作為一方當事人參加到本案的訴訟中來。而本案被告對其享有對該債務人的債權這一事實負有舉證責任,被告必須證明該轉讓的債權是確實存在的。另外,可以由原、被告雙方在調解協議中約定被告負有通知該債務人的義務,以使本案原告的債權順利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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