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生和妻子江某為了購買、裝修房子,向張生的父母借了20萬元錢,但直到他們離婚也沒有還上。兩人離婚后不久,張生的父親去世了,而欠條上債權人的名字寫的是張生的父親,江某以此為由拒絕向張生的母親還錢。張生母親的訴訟請求獲得法院支持。
2001年,張生和江某剛結婚不久,很想有套自己的房子,兩人在2002年至2005年間,先后向張生的父親借了20萬元錢。當時欠條上債權人寫的是張生父親的名字,債務人寫的是張生的名字。到了2006年,張生和江某離婚。見江某已經不再是自己的兒媳婦,張生的父母向兩人討要欠款,但直到張生的父親去世,前兒媳也沒有還錢。2009年7月,張生的母親戴某將兒子和前兒媳告上法院,討要他們欠老伴的20萬元錢和利息。
法院認為,這20萬元的借款行為發生在戴某及其丈夫婚姻存續期間,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因此其中的10萬元欠款應為卞某所有。另外10萬元欠款屬于張生父親的遺產,張生以及張生的兄弟姐妹全部表示放棄繼承,因此戴某有權利向張生和江某討要債務。
此外,這筆借款發生在張生和江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屬于兩人的共同債務,需要兩人共同承擔。法院一審二審均判決張生和江某兩人共同償還戴某人民幣20萬元及利息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