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女士以借條系其一人簽名,不應有其夫婦共同還款的辯稱未獲法院支持。日前,閔行區法院一審判決陳女士夫婦歸還費先生借款5萬元并支付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
2000年3月26日,陳女士夫婦以在上海開辦公司需要資金為理由,向費先生借了5萬元。陳女士當天出具借條一份,承諾借款五年內全部還清。但是,在借款到期后,陳女士夫婦未能按時還款,費先生無奈將陳女士夫婦訴至法院,要求判令陳女士夫婦歸還借款并支付利息。但陳女士夫婦卻辯稱費先生出具的借條上面只有陳女士的簽字,不能因為兩被告是夫婦關系,就要求其丈夫在本案中也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認為,陳女士所借款形成于其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其丈夫未能向提供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系陳女士的個人債務,因此對于本案中的債務應認定為其夫婦共同債務,故費先生要求陳女士夫婦共同歸還借款,于法有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