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在是弟媳親戚的情份上,錢女士將家中平日里的積蓄15萬元借給了江小姐,作為幫江小姐做銷售鋼材流動資金度難關。誰知這筆資金借出后,就沒有了歸還期限。為此,錢女士只得拉下臉皮與親戚走訴訟程序。近日,上海靜安法院一審判決江小姐及丈夫對這筆15萬元的債務及利息,均負有償還義務。
2005年1月初,江小姐向錢女士借款15萬元,并出具借條一張。約定每月利息2400元,但未約定還款期限。同年5月,江小姐停止向錢女士支付利息。當年11月中旬,錢女士向江小姐發出了《關于中止民間借貸關系的告知書》,要求江小姐在當月月底前歸還所借全部本息。2005年11月24日,錢女士與江小姐簽訂了還款計劃協議,再次確認月息為1.6%,并約定待江小姐在將自有房屋出售后于2005年底一次性還清;如房屋出售有困難,則在2005年12月31日前歸還5萬元,其余款項在之后的半年內作二次拔付還清。事后,江小姐把房屋出售后,一直沒有作還款付息,引起錢女士的不滿起訴到法院。
法庭上,江小姐夫婦承認曾向錢女士借款15萬元的事實,但丈夫則辯稱自己是在事后才知道這筆借款,聲稱眼下沒有資金作償還。
法院認為,根據雙方還款計劃協議約定,江小姐應在自有房屋出售后于2005年底一次性還清,現江小姐已將自有房屋出售,卻沒有還本付息,理應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作為江小姐與丈夫系夫妻關系,對妻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均有義務作償還。遂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和最高院的婚姻法、借貸案件的相關解釋,判決江小姐夫婦承擔同等的給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