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財產分割,財產分割協議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我國法律,夫妻在婚姻期間財產共有,但雙方另有財產約定的除外。夫妻在婚姻期間的債務,無論是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欠,還是夫妻雙方名義所欠的債務,都有可能是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和各自的個人財產來償還。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要的衣、食、住、行、醫等活動及履行法定義務和共同生產、共同經營過程中所負的債務。認定婚姻期間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一般有兩個標準:
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即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之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視為共同債務。
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盡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后,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視為共同債務。
夫妻個人債務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約定為個人負擔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與家庭共同生活無關時所負的債務。應由欠債一方以其個人財產清償債務。夫妻個人債務包括:
1、夫妻對婚姻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
2、債權人與欠債配偶明確約定所負債務為個人債務的。
3、債權人知曉該債務系欠債配偶基于賭博、吸毒等不合理支出所負擔的;
4、該債務為債權人與欠債配偶惡意串通形成的;
5、該債務形成于欠債配偶結婚登記之前,且債權人不能證明該債務被用于欠債人家庭共同生活的;
6、根據該債務的性質應屬于欠債配偶的個人債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