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日,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楊輝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原告周小新借款人民幣本金100000元,利息32760元(利息算至2011年7月14日此后利息算至還清款時止);駁回原告周小新對被告李娟的訴訟請求。
2010年5月15日,楊輝向同事周小新借款人民幣100000元,書面約定月息3000元,借期3個月。借款到期后,楊輝未按約歸還借款,且聯系中斷。故周小新訴至法院,要求楊輝和其妻李娟歸還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1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周小新與被告楊輝之間的借貸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被告李娟辯稱的對上述借款不知情,與已無關的辯稱理由,符合事實情況。因為被告楊輝、李娟夫妻均為公務員,有固定的工資收入,家庭生活不存在實際困難,被告楊輝向原告周小新借款未與被告李娟共同商量,且其借款用途無法證明用于其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被告李娟雖與楊輝系合法夫妻,但事實上雙方在2009年11月6日已開始分居生活,而該債務發生于2010年5月15日,故該債務應認定為被告楊輝個人債務,應由被告楊輝個人承擔,被告李娟不負清償責任。因此,被告李娟的辯稱理由,予以采納。原告周小新在訴訟中要求被告楊輝按借款約定支付月息3%的訴訟請求,應參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即按照六個月以上5.85‰×4計算,也就是月利率2.34%,超出部分,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