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申請執行的依據明確債務性質屬于夫妻個人債務或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
債權人申請執行的依據通常是法院生效判決書、仲裁庭作出的并發生法律效
力的裁決書或者具有直接執行效力的公證文書等。如果執行依據明確為夫妻個人債務的,則應執行夫妻一方(債務人)的個人財產,不得執行夫妻共有財產。
如果債權人的申請執行依據明確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也不得機械得按共有債務處置,需就執行依據對夫妻雙方是否具有即判力而分別處理:
1、如果執行依據,譬如生效的民事判決書,是經過法定程序進行審核,且夫妻雙方共同參與審理、辯論和質證等一切法律程序最終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則執行機構可直接認定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執行夫妻共有財產。
2、執行依據雖經過法定審理程序,但夫妻一方并沒有參與審理過程、沒有自認,也沒有質證或反駁的機會,執行依據即便是生效的法律文書,對夫妻一方仍不具有即判力。即便執行機構以此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夫妻一方有權提出執行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