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jié)相聚,難不喝酒。說到喝酒,肯定就有人會勸酒。中國人飯桌上有個習慣,關系越好,越會勸對方喝酒;而被勸喝酒的人,也往往會以喝酒的爽快態(tài)度和飲酒的多少來表達對雙方友誼的認可與珍惜。然而近年來,因勸酒喝酒引發(fā)的糾紛層出不窮,勸酒行為引起的后果承擔問題,也逐漸進入了人們的視野。
案例一:熱情待客引發(fā)車禍
春節(jié)走親訪友,挨家挨戶的串門,熱鬧非凡。和親戚朋友交流感情,本是一件值得開心的事情,而家住北京市房山區(qū)的陳某一家人卻陷入了失去親人的悲痛當中。
2008年春節(jié),陳某應朋友王某之邀,驅車前往王某家中吃飯。席間,王某多次向陳某敬酒,陳某爽快飲下,二人相談甚歡。飯后,陳某告辭,自行驅車返回家中。因在席間飲酒過量,陳某判斷能力和應急能力下降,導致在回家的路上發(fā)生車禍,陳某死亡。事故發(fā)生后,陳某的家人將王某訴至法庭,認為王某明知陳某飯后要駕車回家,依然頻繁勸其飲酒,事后也并未勸阻陳某自行開車,要求王某賠償陳某的死亡賠償金及家屬的精神撫慰金,共計26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陳某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能力對自身的行為后果做出正確的判斷。在明知自己飯后要駕車的情況下,依然大量飲酒,在飯后也并未請他人代駕或打車回家;根據交通部門對事故現場的勘察,陳某對事故負主要責任。據此,陳某的自己的死亡后果具有過錯。王某作為飯局的組織者,明知陳某要駕車行駛,依然頻頻勸酒,放任其大量飲酒,并且在事后未進行勸阻,因此對陳某的死亡也具有一定的過錯。綜合雙方過錯的程度,法院最終判決王某賠償陳某家人各項費用共四萬三千五百元。
案例二:無人照看,醉酒者窒息死亡
馬某系上海某建筑公司部門主管。新年將至,馬某參加公司組織的年夜飯時,在眾人的勸說中飲下大量白酒并陷入醉酒狀態(tài)。酒席結束后,公司同事們將馬某送至一家洗浴中心,將其單獨安排至某包房休息。眾人在馬某睡下之后全部離去。次日,公司同事叫馬某起床時,發(fā)現馬某已經沒有生命跡象。經鑒定,馬某是由于飲酒過量之后,嘔吐物阻塞氣管導致其窒息死亡。事后,馬某的家人認為,眾人在勸說馬某大量飲酒至馬某醉酒之后,未盡照顧義務,將馬某獨自留在包間內,遂要求馬某所在的公司及當日參與年夜飯喝酒的同事賠償75萬元。
經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調解,最終馬某所在單位及參加飲酒的同事共賠償馬某家屬各項費用24萬元。
上海律師指出:根據民法學的相關原理和規(guī)定,飯局、酒局等活動的組織者、參與者,有義務對醉酒的人進行看護、照顧等,防止不利后果的發(fā)生。實踐當中,往往有人因為醉酒后沒有得到合理的照顧和看護而造成了自身財產的損失,甚至人身安全的傷害。當一個人有義務去防止某一危害結果的發(fā)生時,因為沒有合理的盡到義務,因而致使不利后果產生,就需要為自己的錯誤埋單,即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民事義務是一個很微妙的關系,它沒有刑法那樣強制性的明文規(guī)定,沒有所謂“犯罪”的可能。但在實際生活當中,民事義務卻是一個必須要引起每個人重視的問題。并不是說,沒有對他人主動地去傷害,自身就沒有承擔任何責任的可能。民法調節(jié)的法律關系,在于我們的生活。換句話說,民法就是生活當中的道義。我們的道義、道德不允許我們在組織或參加某項活動之后,對暫時失去了行為能力的人毫不顧及。相反的,我們應當承擔起、也有義務承擔起照顧他們的責任。這是為人的道義,是民法的精神,也是上述案例中,法院判斷所依據的標準。
2016年的春節(jié),依舊熱鬧和美好。希望各位朋友們在飯桌上享受節(jié)日帶來的喜悅之時,不要忽略了我們應盡的義務,也不要拿自己的安全當兒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