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簽訂離婚協議,由男方獨自承擔夫妻債務。分手后,女方的妹夫因一筆7萬元的借款將男方訴至法庭——
這筆債由誰來償還
離婚前,周先生與妻子簽訂了獨自承擔夫妻債務的協議書。分手后,因為一筆7萬元的夫妻共同債務,周先生被前妻的妹夫告上法院。日前,塘沽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并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審理查明:周先生與宋女士原是夫妻。為經營飯店生意,2003年,宋女士出面向自己的妹夫借款共計7萬元。2004年12月底,宋女士與周先生離婚,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明確了“欠女方親屬7萬元,由男方周××在2006年5月前全部還清”的內容。因雙方離婚后,周先生一直未兌現承諾還錢,宋女士的妹夫遂將其告上法院,要求還款。
法庭上周先生辯稱:他們簽署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不真實。因飯店經營不善,他與宋女士為逃避債務而離婚,當初在離婚協議里明確愿意獨攬債務其實是違心之舉,目的是為了討好妻子能回心轉意,因此不同意還款。
法院審理認為:周先生與宋女士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為經營飯店而由宋女士出面向宋女士的妹夫借錢。根據離婚協議書,應當認定周先生與宋女士在離婚時已經約定由周先生獨自承擔歸還宋女士親友的7萬元債務的責任。周先生明知離婚協議設定了不利于自己的內容,仍同意簽署,應視為周先生愿獨自承擔該債務。據此,法院判決周先生歸還原告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