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個人對外所承擔的解決個人事務的債務。關于個人債務的有關法律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之規定,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好友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屬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一方因賭博所負的債務不僅屬于非法債務,更不是為了家庭的共同生活、生產,不應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