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夫妻共有債務應共同清償。原、被告已就夫妻存續(xù)期間的共有債權債務進行確認,其內容真實有效。原告先行履行的共同債務48542.1元,其原告與被告有約定均分,故原告超額履行部份有權向被告追償。
[基本案情]:
原告張某與被告劉某于2004年8月5日離婚,同年8月18日,原、被告就夫妻存續(xù)期間的共有債權債務進行確認,共對外結欠50700元。2004年8月至11月,原告先行清償原夫妻共有債務47932.1元并支付了被提起訴訟而發(fā)去的相關費用610元,合計48542.1元。為此,原告依確認書要求前妻即被告承擔一半的債務。
[裁判要旨]:
案經(jīng)福建省南靖縣法院審理后認為,原有夫妻共有債務應共同清償。原、被告已就夫妻存續(xù)期間的共有債權債務進行確認,其內容真實有效。原告先行履行的共同債務48542.1元,其原告與被告有約定均分,故原告超額履行部份有權向被告追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判決被告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支付原告先墊付的債務24271元。
[法理評析]:
法院為何要這樣判決,實質焦點問題也是本文中心論點即是離婚后夫妻一方就共同債務先行清償后,是否有權向另一方追償?shù)膯栴}。
先來理解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原理。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其意就是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的,這是指夫妻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對共同債務有向債權人全部給付的責任。這里強調的是任何一方即夫一方或妻一方。其基本特征為:一是夫妻雙方所負債務必須是共同債務。只有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設定的債務以及夫妻雙方從所負債務中獲取利益的債務,才能真正成為夫妻共同債務,這正是承擔責任的基礎。如夫妻一方從事正當教育、體育等活動或夫妻一方因行使了家事代理所負的債務,都是共有債務。二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義務滿足債權人的同一給付利益。債權人擁有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主張全部給付的權利。三是夫妻中任何一方的完全清償后,可以使另一方所負擔的債務歸于消滅。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可以最大程度上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防止夫妻雙方惡意串通欺騙債權人,促進了財產(chǎn)交易的安全性。為此,基于這種理論和理由,不管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還是婚姻關系解除后,夫妻如何協(xié)議分割財產(chǎn),甚至經(jīng)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對夫妻財產(chǎn)進行分割處理的,仍然不能改變夫妻雙方連帶清償責任。這種觀點直接體現(xiàn)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二十五條中“當事人的離婚協(xié)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對夫妻財產(chǎn)進行分割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也就說離婚協(xié)議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對夫妻財產(chǎn)處理的,僅是夫妻內部分割,對外不能有效地對抗債權人。
既然是共同債務,我們依民法中的共同債務償還理論可知,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中的任何一人主張權利,也可以同時向所有共同債務行使權利,債務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絕履行該義務,一方代償后可以依法律規(guī)定或雙方約定的份額,就其超額負擔部份向另一方主張追償權。
所謂的夫妻共有債務代償后的追償權,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向債權人履行了全部給付義后,有權就超出其應當負擔債務額度向夫妻的另一方追償。實踐當中夫妻一方所獲追償權具有以下條件:一是夫妻一方向債權人履行的給付責任中超出其應當分擔的部分,即替代另一方先行承擔了給付責任。二是夫妻一方追償權必須是以存在連帶責任為前提。三是夫妻一方所享有的追償權必須以其行使了其配偶免除原債務為條件即全部消滅了夫妻對外承擔的債務。正是基于這種理由與原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中“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后,基于離婚協(xié)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shù)模嗣穹ㄔ簯斨С帧!保瑸榇耍梢姡蚱抟环酱鷥斶€共有債務后,就依法律規(guī)定有償就其超額支付部份,向另一方行使追償權。這是一種法定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