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我和分居兩年的前夫離婚了,但現在突然有債主跑上門來,出示一張借條,上面寫著我前夫的名字,要我還錢!借條的日期是2010年2月。他們說我不還錢的話就會起訴我,請問離婚后我需要承擔這種債務嗎?
朱女士
律師回復:首先,對方有權向你索要前夫欠的債務。因為《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做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也就是說,你們的離婚協議只在你和前夫之間有對內的效力,但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債權人仍可以向你追償,你承擔連帶責任。如果你確實承擔了連帶責任,替你前夫還了債,你還可以向你前夫追償,要求他再還給你。
但基于你確實不清楚前夫如何欠下這筆錢,以及這筆錢到底用在何處,你也有其他的辦法拒絕還錢。因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中也規定:“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除外。”比如說,如果你前夫欠下的是賭債,或高利貸,都屬于個人債務,與你無關,你無需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