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與張某于1996年戀愛結婚,婚后生有一子。1998年張某染上賭博惡習,常常夜不歸宿,對我母子的生活不聞不問,也不向我交任何生活費。我單位效益不好,工資微薄,難以維持母子的生活,迫使我時常向親戚和鄰居借錢,先后所欠之債1萬余元。他有時回家,我就向他索要生活費,他不是打,就是罵……我實在呆不下去,就帶著孩子回娘家居住。我母子倆人已與他分居兩年多了。分居后,他依然嗜賭成性,不思悔改,并且借債5萬多元。現我提出離婚,他要求我分擔他5萬元的債務,而我所欠的1萬余元債務,他拒不認帳。請問,法院會判我替張某償還賭債嗎?另外,孩子能判給我撫養嗎?
答:你的情況,令人氣憤。按法理,這5萬元的債務不應該由你來承擔,因為這是張某在你們分居期間所借的債務。而且所借的錢也不是用于家庭生活,而是用于賭博,這是他的個人債務,應由他本人償還。你所欠的債務是為了維持家庭生活需要所借,屬夫妻共同債務,應以夫妻共同財產償付。
關于離婚后子女歸誰撫養的問題,我國《婚姻法》本著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的原則,結合父母的撫養條件和能力等具體情況作出了合情合理的規定。目前因張某有賭博惡習,不盡父親之義務,顯然孩子不適合隨他共同生活。同時,孩子一直隨你生活,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法院會判決孩子與你共同生活的。孩子隨你生活后,張某應承擔孩子撫養費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