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清償。
債務關系不因婚姻關系的消滅而消滅,雙方對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向任意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
法律依據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3年12月4日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要清償。
債務關系不因婚姻關系的消滅而消滅,雙方對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向任意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
法律依據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3年12月4日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