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看夫妻之間是否有有效的共同約定。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則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即認定為個人債務。
其次,則須從夫妻的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和與婚后所負的個人債務作考慮因素,從而認定是共同還是個人債務。
1.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債權人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認定為個人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即認定為共同債務。
2.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即認定為共同債務。
另外根據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間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約定這兩種情形除外。
由此可見,夫妻雙方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特別是雙方或一方做生意的,由于生意須面對一定的風險以及事務的發展也是不斷變化,沒參與生意的一方較難掌握經營狀況,因此對于營利和負債的情況也較模糊;另外對于做生意的一方來說,由于投資成敗及收益的變化直接影響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因此可以考慮,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做出明確約定或在做出生意上重要決定時,應充分考慮不影響配偶一方的利益,這樣就能有效保護婚姻關系及其相應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