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訴訟中往往涉及共同財產,共同債權與債務的分割。但在審判實踐中,在處理夫妻雙方共同債權、債務的的分割問題上卻因為無法查明債權、債務(主要是債務)的真偽,法院往往而難以公平、妥善處理。
如:甲乙系一對夫妻,由于感情不合,甲方起訴要求離婚。乙方表示不同意離婚,但如果甲一定要離婚,必須依法分割共同財產,共同承擔共同債務,并提供借據、證人證言等相關證據證實該共同債務的存在。甲方對共同財產、共同債權等均無異議,但對共同債務提出異議,甲方以對該債務不知情,不存在該債務,以及即使存在也是乙方個人債務為由拒絕承擔該共同債務。
在該類案中,如雙方當事人對共同債務的處理不能協商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法院無法查證該債務的真實性,無法對該債務的真實性就行審查、判斷、認定。夫妻雙方即使并無此債務,但主張有共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很容易提供相關證據證實該債務存在以達到不離婚、或者侵吞對方財產的目的。審判實踐中經常遇見離婚訴訟一方當事人與親戚朋友串通出具假借條、假證言以證實該債務存在的情況,但法院在法律角度上無法查明該債務的真偽。
審判實踐中,針對該類案件的處理主要有以下幾種不同的方式;
1、由于無法認定債權、債務,在雙方當事人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判決不準離婚,也就免去認定共同債務的難堪。
2、由主張存在共同債務的一方提供證據證實該債務屬共同債務,否則認定該債務為其個人債務。
3、由法官結合各方面證據認定該債務是否存在以及是否為共同債務,再進行依法分割。
筆者認為,以上幾種方式均不太妥當。筆者認為對于夫妻共同債權、債務的分割,在當事人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應分一下兩種情形嚴格區別對待。
1、當事人一方主張的共同債權、債務系經法院、公證機關以及仲裁機構等相關部門已經確定的(如法院已經判決認定并已生效由離婚一方當事人對其他人所負的債務)。由于該類債權、債務已經由相關部門確認了其真實、合法性,在離婚訴訟中,法院可以經形式審查后依法認定、處理。
2、當事人主張的共同債權、債務系未經相關部門認定的。對于該類債權債務,法院不予審查、處理,告知當事人需經另行起訴認定后再予以處理。在離婚訴訟中,法院審查的只是離婚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系、子女撫養問題及財產問題,離婚訴訟一方當事人與他人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另外一個法律關系,與離婚訴訟無關。在他人未對離婚訴訟的一方當事人提出債務訴訟,或者離婚一方當事人未對他人提出債權訴訟時,法院無法審查、也無權審查離婚訴訟的一方當事人與其他的債權、債務關系。故對該類債權、債務不予審查、處理。當事人只能通過另行起訴等方式確認了該債權、債務屬共同債權、債務后再要求依法分割。
作者單位:江西省黎川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