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房山法院受理了一起債權人狀告債務人及其前妻、請求法院判令撤銷債務人無償贈與前妻住房的案件。
據原告高飛(化名)稱:他和李豪(化名)本是好朋友,一直有業務上的往來。2003年開始,李豪陸續從高飛手上借了30余萬元的錢,同時還向高飛出具了一份欠條,內容為:李豪向高飛借款35萬元,并自己的一套房屋作為借款擔保,如果到期不還,愿用這套房子抵款。后來,高飛曾好幾次找到他,要他盡快償還借款。但是李豪卻以自己的業務正在開展中,暫時無力給付欠款為由進行推托。轉眼到了2007年元旦,一次偶然的機會,當高飛再次去李豪家追債時,無意間發現李豪早在2004年便把其用來擔保這筆借款的那套房屋無償的贈與給了他的前妻秦月(化名)。對于這一發現,高飛覺得很生氣,他認為正是李豪和秦月的行為致使自己的債權無法及時得到實現,對自己的利益造成了損害。于是,為了維護自己作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高飛一紙訴狀將李豪及其前妻秦月一起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撤銷二被告之間達成的房屋贈與協議。同時,高飛還向法院提交了這份協議書,這份協議的內容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李豪同意將屬于其婚前個人財產的一套房屋歸秦月所有。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