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面兩次就結婚,結婚一周鬧離婚。分住廣州、佛山的一對男女“閃婚”之后,卻因婚后三天的一筆120萬元蹊蹺外債,離婚官司遲遲無法進行財產分割。女方秦某報警遭遇男方招某與債主串通詐騙,招某則稱秦某到處征婚為名騙錢。到底誰是騙子?
佛山中院日前作出終審判決:法院根據現有證據認定存在借貸,但因借條只有招某簽字、兩夫妻婚姻生活短暫,120萬元借款不屬夫妻共同債務,應由招某獨自承擔。
20多歲的秦某家住佛山南海,與朋友一起經營一家酒業公司。2007年5月,秦某通過某征婚網站,結識了家住廣州的招某。同年7月30日,兩人登記結婚。秦某自稱與招某在結婚前僅見過兩次,就正式以戀愛關系來往。但婚后僅一周,兩人就鬧離婚。同年8月6日,秦某起訴至廣州增城法院要求離婚。而就在離婚案審理期間,秦某突然接到佛山市南海區法院一張傳票:原告黎某起訴秦某與招某,要求歸還一筆120萬元的借款。黎某提供了招某于2007年8月2日出具的一份借條,招某向黎某借款120萬元,并承諾按年息20%計付利息。秦某自稱從來沒有聽說過此筆借款,她懷疑丈夫招某因離婚之事報復自己,串通黎某假造了這筆巨額債務,企圖騙取其財產。于是,她在去年9月立即以遭遇詐騙為由向警方報案。
■各方說法
女方:他捏造借款詐騙
2007年10月,該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在南海區法院一審開庭。秦某庭上辯稱:招某與其結婚實為騙財,早在同年7月30日結婚登記當日,招某就要求將自己房產轉到其名下,自己拒絕后并口頭提出離婚;三天后的8月2日招某就出具120萬元的借條,顯然是與黎某串通捏造。秦某辯稱其對借款毫不知情,且該借款亦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其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在法院一審期間,招某沒有在法庭出現。
南海法院一審認為:黎某提供了招某的簽名借條,主張歸還借款120萬元;招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清楚在借條上簽名的含義,依法應承擔法律責任。綜合秦某、招某結婚時間、借款情況、婚后共同生活以及目前關系狀態分析,法院不認定招某的借款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120萬元借款應為招某的個人債務,由招某將借款如數歸還黎某,秦某無需對招某的個人債務承擔責任。
男方:她征婚只為騙錢
債主黎某不服一審判決,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訴。黎某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秦某沒有舉證證明有此約定,因此她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而招某也在二審時現身法庭,并指稱一審沒有出庭是因遭遇秦某威脅。同時,招某給出了另一種截然不同的說法:他聲稱秦某曾經賣過淫、坐過牢,是黑社會的,結婚前后都在網上征婚騙錢。兩人結識后,秦某就向其要錢。他為了娶到秦某,才向黎某借錢。秦某拿到錢后就找人威脅要求離婚。他曾要求秦某將借貸情況寫在離婚協議上,秦某沒有寫,雙方沒有離婚成功。后來,秦某一邊起訴離婚,企圖離婚后卷款潛逃,一邊在網上繼續征婚騙人。對此,秦某指稱招某說法純屬造謠,兩人不可能是如債主所言的假離婚逃避債務。
法院:詐騙存疑丈夫還債
日前,佛山中院對此民間借貸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
終審認定:該筆借款由招某獨自承擔,而對案件中涉及的詐騙懸疑,因屬刑事案件,法院未作處理。法院認為,該借貸案爭議焦點是秦某是否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該筆借款是否系夫妻共同債務?結合本案案情,法院不能認定涉案借條所指向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首先,借條上僅有招某一人簽名,本身無法顯示借款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秦某亦表示對該借條完全不知情,缺乏借款行為系夫妻合意的表面證據。其次,秦某與招某結婚僅一周即起訴離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較短,而涉案借款系百萬元以上的巨額款項,從常理分析,難以推斷已經用于共同生活。招某主張借款是為了秦某做生意資金周轉,且該借款已通過現金方式由秦某取得,但該主張缺乏充分的證據支持。法院據此終審決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