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發生婚外情的男女,女子被男方家屬打了一頓。事后,女子表示,想要繼續保持這種關系,就得寫下10萬元借條。不料,男子照做后,女子持借條將男子告上法庭。
情人索要10萬借條
王可(化名)在南昌一家建筑公司工作,妻子住在進賢縣。王可業余時間喜歡到舞廳玩。2003年5月,王可結識了孫女士,不久兩人發生了婚外情。2007年4月,婚外情被王可的妻子發覺,王可的妻子將孫女士痛打了一頓。之后,兩人的感情漸漸淡了下來。“我提出分手,王可不同意。”孫女士表示,她被打了,要繼續保持這種關系,就得寫下10萬元借條。2007年11月,王可向孫女士出具借條一份,借條中注明,今借孫女士人民幣10萬元。
對簿公堂,持借條索要欠款
可是王可并沒有兌現承諾,10萬元“借款”一直沒有“返還”孫女士。孫女士于是將昔日情人王可告上法庭,要求王可返還10萬元借款。2008年1月,進賢縣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庭審中,王可辯稱:雙方不存在借款的事實,當初,孫女士被打的時候覺得吃了虧,于是強迫他寫下了借條,自己寫借條只是敷衍孫女士。孫女士則答辯稱:當初,王可在資金周轉困難時,向她借了這10萬元錢,借條足以說明借款事實的存在。
近日,法官對這起糾紛進行了庭外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分期支付這10萬元錢給原告。
律師:“孤證”難成定案依據
江西法報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峻認為,近年來,法院受理的戀人之間、情人之間財產糾紛案日益增多。楊峻說,一般情況下,借條有借款人的親筆簽字,可以認定是雙方當時的真實意思表示。但除了有借條,還應有其他證據佐證,比如說清借款地點、時間、款項來源、借款用途等,“孤證”難成定案依據。
他同時提醒,成年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為及后果有明確的認識,無論何種原因給他人出具借條,應當對其產生的后果負完全責任。但如果一方能夠找到相關證據,證明當事另外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自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寫借條,則該借條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