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先生向銀行貸款20萬元做生意,結果生意失敗。汪先生就與妻子韓女士協議離婚,約定汪先生原有的一套住宅(現在已升值為30萬元)歸韓女士所有。
貸款到期后,汪先生稱自己身無分文,無力還款。銀行就將汪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銷汪先生在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汪先生返還銀行貸款及利息。
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汪先生與其妻韓女士已經離婚,其住宅已歸其前妻所有,這是已經發生的事實,銀行無權申請法院予以撤銷。
第二種意見:汪先生與其妻韓女士離婚,并將住宅無償分給前妻所有,這屬于規避法律義務的行為,銀行有權申請法院予以撤銷。
法官解析
《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本案中,銀行若要實現債權,存在一個先決條件,即汪先生必須有足夠的財產償還債務,而汪先生曾經有足夠財產(住宅)來償還債務,但現在他已在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中將住宅無償分給其前妻。
本案中,銀行可以通過訴訟程序申請撤銷汪先生的行為,從而保障自己的債權能夠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