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之規定,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好友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屬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一方因賭博所負的債務不僅屬于非法債務,更不是為了家庭的共同生活、生產,不應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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