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離婚債務分割的原則是什么?《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更多詳情請看下文滬律網婚姻法編輯的介紹。
【案例】夫妻關系解除后,債務仍要承擔?
2000年,高某(男)和李某(女)因工作的機會而認識,兩人墜入了愛河,不久登記結婚。兩人婚后,高某請了家裝公司的劉某幫自己裝潢房屋,裝潢后一直欠劉某裝潢款5萬元沒還,高某給劉某寫了一張欠條。劉某多次向高某催討,但高某就是賴著不還。而高某和李某在結婚后因為性格差異,雙方矛盾較多,夫妻感情日漸淡薄。李某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并對財產和債務作了分割。2004年春節過后,劉某為了工程款的事情找到了李某,李某說自己已與高某離婚,要錢直接去找高某本人。劉某找到高某,而此時高某卻出示一份離婚判決書,說法院已將該債務判給了女方,自己已無義務還此債務。但該欠條系由高某出具的。劉某無奈,于2004年5月將高某與李某原夫妻二人起訴到了法院。
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做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此處的財產從廣義上來說也應包括債務。同時法院的裁判文書對夫妻分擔債務的這種債務承擔,沒有征得債權人同意,此僅系法院在原夫妻二人內部間債務分割的一種方式,其效力不及于債權人。故夫妻共同債務不因離婚而免除,該債務應由高某與李某連帶承擔。
【法官說法】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了滿足夫妻雙方共同的生活需要所欠的債務。也就是說支付夫妻共同生活支出欠下的債務,包括生活必須的消費、夫妻共同經營產生的債務等等。
二、夫妻共同債務如何分配,離婚債務分割的原則是什么?
離婚債務如何分割的原則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是一樣的,按照財產分割照顧過錯方、女方、撫養子女一方的原則,離婚債務分割也因此進行分割。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債權人,不管夫妻共同債務如何分配,作為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方償還債務。因此,在離婚債務分割后,想要完全擺脫對方所負的債務,在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分割時,首先可以聯系債權人,取得債權人的理解,改變債務的承擔。避免債務分割后,另一方不償還債務,債權人不承認夫妻共同債務分割的協議,起訴你償還債務。此時,雖然可以再向離婚的另一方起訴償還,但是費時費力,得不償失。
在實際生活中,往往會遇到各種各樣的情況,買賣不成,仁義不在的情況大有人在。很多夫妻在離婚時會成為老死不相往來的仇人,在這種心態的驅使下,惡意串通增加債務就成為最常見的夫妻共同債務糾紛問題。因此,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時,一定要保留好證據,可以有效避免吃啞巴虧,保證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