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夫妻個人債務是指一方婚前所負債務或婚后與共同生活無關、為了個人的需要而負的債務。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無錢賠償交通事故的賠款而向銀行貸款屬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
【案例】我要為你的所有債務買一半的單嗎?
王某(男)和李某(女)原為夫妻,后王某在外面結識了一個女孩并與之同居,便起訴李某要求離婚。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對離婚和共同財產的分割都沒有異議,但牽涉到一筆3萬元的貨款問題雙方糾纏不清。原來,此筆貨款是因王某出交通事故自己負主責并且受傷,因無錢治傷和賠款,向銀行貨款3萬元,其中1萬元用于自己治傷,另2萬元用于賠款。現雙方因感情問題,王某起訴與李某離婚,庭審中雙方對此筆貨款應否為夫妻共同債務各執已見。王某主張此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因自己出事故所貸款,應屬夫妻共同債務;而李某則主張此是王某個人事故責任貨款,所貸款并非家庭生活和夫妻共同所用,故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屬王某個人債務。
本案中,法院認為,此債務中用于治傷的部分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用于賠款的部分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因為夫妻一方不論因何原因所傷或病,相互之間都有相互扶助、相互照顧和關愛的義務,一方因傷或病需要治療而又沒錢時,另一方應當出錢為其救治,這是一種法定義務,就是從道義上來講也是應當的;關于賠款部分,此是一種侵權責任的法律后果,是責任人的個人責任,因此而貨款,應為個人債務。
【法官說法】
夫妻個人債務有哪些?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一方婚前所負債務或婚后與共同生活無關、為了個人的需要而負的債務,主要包括:
(1)婚前所負債務;
(2)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5)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所負的債務;
(6)夫妻一方因繼承遺產或接受遺贈,并且遺囑或贈與合同中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因繼承遺產、接受遺贈所應承擔的被繼承人、遺贈人的債務;
(7)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分居期間一方因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
(8)夫妻一方因違法犯罪行為所應承擔的經濟責任等。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欠的債務也是共同債務嗎?
對于夫妻中以一方名義對外舉債應當如何認定其性質的問題,以債務形成時所處的時間階段作為切人點,分成結婚前所欠債務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債務兩種情形進行認定。第一,個人婚前債務。對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上述兩種情況的證明責任由主張權利的債權人承擔。第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欠下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只要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就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這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