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26年,直到2013年,吳某和沈某才補辦了結婚證??稍?012年,沈某向別人借錢,欠 20萬未還。債主把兩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還錢。吳某覺得,借錢發生在兩人領證之前,他不應承擔責任。19日,漳州中院二審審結此案,認為兩人存在事實婚姻關系,判決共同清償20萬元債務及利息。
同居期間欠款被判共同清償
1987年,吳某與沈某開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至今,而實際上,直到1990年,雙方才達到結婚年齡。
2012年,沈某以經營生意急需資金為由,分2次向林某借款共計25萬元,并出具了一張欠條。借款后,沈某僅償還了5萬元。為此,林某將吳某、沈某同時告上法庭,要求雙方共同償還20萬元及利息。
東山法院一審認為,兩名被告是夫妻關系,上述借款是發生于婚姻存續期間,遂依法判決由二人共同償還債務。
吳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在二審期間辯稱,其與沈某正式登記結婚時間為2013年,而訟爭債務均發生在婚姻登記前的2012年,該債務是沈某婚前個人債務,自己不應共同承擔。
漳州中院審理認為,吳某、沈某于2013年補辦婚姻登記,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相關規定,雙方在2013年以前雖無辦理婚姻登記,但已構成事實婚姻,應確認為合法的夫妻關系,遂作出維持原判的判決。
已同居26年存在事實婚姻
經辦法官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定: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在上述糾紛中,吳某與沈某從1990年起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且2013年補辦了結婚手續。所以,其婚姻效力從1990年起至補辦婚姻登記起有效。而2012年債務發生時屬于婚姻存續期間,所以債務應當由雙方共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