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利用假身份與其他女子結婚,被識破后被判賠償該女子精神損害賠償金。這個賠償能用夫妻共同財產來買單嗎?11月3日,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消息,該院日前處理了一起執行復議申請,駁回了異議申請人要求追加被執行人前妻為共同被執行人,并承擔債務清償責任的復議申請。
5年前,剛滿20歲的阿玲認識了自稱未婚的俊煒。很快,兩人墜入愛河,每日形影不離。沒多久,阿玲發現自己懷孕了,不斷催促俊煒回廣西老家登記結婚。到了那邊,俊煒安頓好阿玲后,獨自找熟人領回了兩本結婚證。2012年3月,阿玲為俊煒生了個兒子。可是,枕邊人其實早已與阿娟結婚,并生了兩個女兒。原來,俊煒的真名叫皓煒,俊煒只是騙自己的名字,而她手上的結婚證也是假的。
2013年9月4日,極度受傷的阿玲拿起法律武器,向皓煒展開反擊。同年12月18日,法院認為皓煒違背社會道德及公序良俗,并侵害了阿玲的人格獨立、自由、尊嚴及安全,存在過錯,判決皓煒向阿玲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15萬元。
阿玲的官司也讓皓煒與妻子阿娟的婚姻走到了盡頭。2013年10月9日,阿娟與皓煒離婚,兩個女兒由阿娟撫養,房子留給阿娟,皓煒分得8萬元購房補償款。
正當阿娟以為生活恢復平靜時,阿玲又找上門來。原來離婚后的皓煒無法償還15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阿玲想將她追加為共同被執行人。
“這邊在打官司,那邊就離婚了,還把房子和錢都給了女方,不追加(阿娟)進來,怎么知道皓煒有沒有借離婚轉移財產?”阿玲說。
而阿娟則答辯稱,自己要承擔兩個女兒的生活開支,分割財產時她沒占一點便宜,而且15萬元賠償系前夫的個人債務,不應該追加自己作為被執行人。
執行法官駁回了阿玲的追加申請。阿玲不服,提起執行異議,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經聽證后駁回了阿玲的申請。
阿玲不服,向佛山中院申請復議。佛山中院經審查認為,15萬元賠償,不是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皓煒的個人財產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婚外情賠償屬于個人債務
對于本案復議結果,該案二審審判長羅睿解釋說,執行異議之訴中,能否追加被執行人的前妻為被執行人,關鍵看涉案債務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羅睿介紹,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除外情形一般只有兩種,一是夫妻實行分別財產制,二是與債權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立法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考慮夫妻之間享有家事代理權,在家事代理范圍內一方對外舉債應視為夫妻雙方共同負債。但在審判實踐中,更常見的是夫妻一方因侵權而產生的債務,如打傷或撞傷別人需進行賠償、侵犯他人名譽權進行賠償等情況。由于涉案夫妻大多沒有分別管理財產,而且事發突然,債權人無法事先約定債務性質,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往往存在爭議。
羅睿說,可以從兩方面考慮這類侵權之債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二是該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經營。具體到本案,阿玲的15萬元精神損害賠償款屬于侵權之債,雖然發生在皓煒與阿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但該債務系皓煒的個人行為所致,阿娟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而且皓煒侵害阿玲人格權的同時,亦損害了作為配偶的阿娟的合法權益,使家庭走向破碎。因此,應當認定這筆精神損害賠償款屬于皓煒的個人債務,應當以皓煒的個人財產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