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婚男子利用假身份與其他女子“結婚”,被識破后被判支付該女子精神損害賠償金,這份賠償金能用夫妻共同財產來“買單”嗎?近日,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消息,該院處理了一起執行異議復議申請,駁回了異議申請人要求追加被執行人前妻為共同被執行人,并承擔債務清償責任的復議申請。
案情回顧
“結婚”生子后發現被騙女子怒告“丈夫”
5年前,剛滿20歲的阿玲(該案申請人,化名)認識了自稱未婚的俊某(被執行人)。很快,兩人墜入愛河,每日形影不離。兩人在一次逛街時,還碰到了俊某的父母,大家聊得非常開心。
沒過多久,阿玲發現自己懷孕了,于是不斷催促俊某回廣西老家登記結婚。回到廣西老家,俊某安頓好阿玲后,便獨自找熟人領回了兩本結婚證。
看著手中火紅的結婚證書,阿玲的心終于踏實了,并在2012年3月為俊某產下一子。可是很快,阿玲就發現了真相。原來,俊某早已與阿娟(化名)結婚,并生了兩個女兒。“丈夫”真名叫皓某,“俊某”只是其用來騙自己的名字,而她手上的結婚證也是假的,連之前見的公婆也是“群眾演員”。
法庭審判
個人債務與他人無關
去年9月4日,極度受傷的阿玲拿起法律武器,向皓某展開反擊。同年12月18日,法院認為皓某有悖社會道德及公序良俗,侵害了阿玲的人格獨立、自由、尊嚴及安全,存在過錯,判決皓某向阿玲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15萬元。
這場官司也讓皓某與妻子阿娟(化名)的婚姻走到了盡頭。
2013年10月9日,阿娟與皓某離婚,兩個女兒由阿娟撫養,房子留給阿娟,皓某分得8萬元購房補償款。
正當阿娟以為生活恢復平靜時,阿玲又找上門來。原來離婚后的皓某無力支付其15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阿玲欲將阿娟追加為共同被執行人。
“這邊在打官司,那邊就離婚了,還把房子和錢都給了女方,不追加(阿娟)進來,怎么知道他有沒有借離婚轉移財產?”阿玲說。
而阿娟則答辯稱,自己要承擔兩個女兒巨大的生活開支,分割財產時她沒占一點便宜,而且15萬元賠償系前夫的個人債務,不應該追加自己作被執行人。
執行法官駁回了阿玲的追加申請。阿玲不服,提起執行異議,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聽證后認為,若追加阿娟為被執行人,則阿娟需要以全部財產來承擔15萬元賠償款的清償責任,遂駁回了阿玲的申請。
阿玲不服,向佛山中院申請復議。佛山中院經審查認為,15萬元賠償,不是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皓某的個人財產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婚外情”賠償屬于個人債務
對于該案復議結果,該案二審審判長羅睿解釋說,能否追加被執行人的前妻為共同被執行人,關鍵看涉案債務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羅睿介紹,《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除外情形一般只有兩種,一是夫妻實行分別財產制,二是與債權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立法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考慮夫妻之間享有家事代理權,在家事代理范圍內一方對外舉債應視為夫妻雙方共同負債。但在審判實踐中,更常見的是夫妻一方因侵權而產生的債務,如打傷或撞傷別人需進行賠償、侵犯他人名譽權進行賠償等情況。由于涉案夫妻大多沒有分別管理財產,而且事發突然,債權人無法事先約定債務性質,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往往存在爭議。
羅睿說,可以從兩方面考慮這類侵權之債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二是該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經營。
具體到本案,阿玲的15萬元精神損害賠償款屬于侵權之債,雖然發生在皓某與阿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但該債務系皓某的個人行為所致,阿娟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而且皓某侵害阿玲人格權的同時,亦損害了作為配偶的阿娟的合法權益,使家庭走向破碎。因此,應當認定這筆精神損害賠償款屬于皓某的個人債務,應當以皓某的個人財產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