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的房屋,離婚后,夫妻一方單獨償還房屋債務,此房屋所有權到底歸誰?
李榮霞與程小東于1986年登記結婚。2007年天橋區法院判決雙方離婚時,因所購的天橋區某小區的房屋與開發商的訴訟尚未有結果,故未對該房產作處理。該房屋總價款為36萬元,2002年首付18萬元,程小東在離婚后繳納房款18萬元。該房屋面積為145平方米,如今雙方均認可該房現值為85萬元。現李榮霞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并予以分割。
本案的焦點是離婚后,原夫妻一方單獨償還房屋債務是否構成對該房屋的出資。法院經審理,判房屋歸程小東所有,程小東補償李榮霞房屋現價值的一半42.5萬元。本案中,涉案房屋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的,因此應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仍欠開發商的18萬元房款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程小東在離婚后主動單獨償還該18萬元,視為就超出其應負擔的債務份額部分與李榮霞之間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可向李榮霞追償9萬。但這種債權債務關系并不影響房屋的產權歸屬,因此應平均分割房屋,房屋產生的增值收益也應由夫妻雙方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