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民姚女士致電本報熱線咨詢,離婚后,她發現前夫在他們婚姻存續期間欠了很多債務。她咨詢,這部分債務是否需要她來共同承擔?
江蘇通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吳亮亮介紹,認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通常要考慮兩個標準:一,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有,則該債務視為共同債務。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盡管雙方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后,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視為共同債務。
按照上述標準、婚姻法及司法解釋,以下情形一般為個人債務: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未經對方同意,一方擅自資助沒有撫養義務人所負的債務;未經對方同意,一方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的債務;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一方與債權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第三人知道夫妻約定財產制,夫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如果債務產生時間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般認為屬于夫妻共有債務,離婚后亦要承擔連帶償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