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虛假訴訟案有愈演愈烈的趨勢。個別不法分子為了不還、少還欠人債務,或者在離婚時多分財產,甚至于在某些經濟關系中詐取財物,還借助司法程序,通過虛假訴訟的方式把本來子虛烏有的債務關系通過法律程序確定下來,以達到侵占別人利益的目的。記者目前從南京市檢察院獲悉,南京市人民檢察院近三年辦理了30多起虛假訴訟案件,已經有人因虛假訴訟被南京市人民檢察院追究刑責。
為多分共同財產 虛假訴訟讓前夫還債180萬
虛假訴訟,有的是夫妻之間因為離婚財產引起的。南京市民劉某,在與妻子陳某離婚后,竟被妻子陳某莫名其妙追債,后經檢察機關查實,陳某蓄意虛假訴訟,想多占夫妻共同財產。2013年,劉某與妻子陳某離婚,正常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兩人離婚后沒多久,妻子陳某突然拿著法院判決書,要求丈夫劉某共同支付180萬元共同債務。原來,二人離婚后,第三人張某拿著由陳某署名的180萬元借條到法院起訴劉某與陳某,訴稱陳某在其與劉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向其借款180萬元,要求已經離婚的二人共同償還借款。法庭審理期間,陳某對借錢一事沒有異議,并與張某在法院調解下自愿達成給付張某180萬本金及利息的協議。結果,劉某得知此事后,到南京市檢察院提出抗訴,稱自己根本不知道前妻曾經借過這筆錢,更沒有同意前妻共同償付債務判決。結果,經過深入走訪和調查,辦案的檢察官經走訪調查、調閱原審卷宗、詢問案件當事人等,證明此案系陳某同其親友張某,串通偽造借條,企圖侵占夫妻共同財產的虛假訴訟。后經過檢察院的努力,陳某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為逃脫財產執行,虛假訴訟先賠“自己人”
2014年2月,秦淮區人民檢察院收到申訴人常某的一份申訴書,請求撤銷一份判決。這份判決書,只是一份普通的債權轉讓。原告陳某與第三人許某曾于2012年11月16日達成債權轉讓協議,許某將其支付被告榮昌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的150萬元購房款轉讓給陳某,原告陳某自愿接受許某的該項債權轉讓。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債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只需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并告知債務人即可,無需法院判決認定。可是在這起案件中,為什么原告即債權的受讓人卻起訴至法院,作出一個確認債權讓與成立并生效的判決呢?
對于這個不符合常理的做法,秦淮區檢察院檢察官首先從這筆150萬的執行款入手。2013年9月5日,在法院的債權轉移判決生效后,除去50萬元購房定金,榮昌公司支付陳某匯款100萬元,進入陳某賬戶。同日,該筆款項經兩次轉手,最終匯入一家典當行。而第三人許某的丈夫,是該典當行的股東,這筆錢最終進入典當行賬戶。但常某要求撤銷這個債券轉移判決,因為許某夫婦,是利用這起虛假訴訟,逃避償還常某的欠款。原來,常某對許某夫婦有710萬元債權,并據此申請法院訴訟保全。根據“先查封,先受償”原則,常某是許某夫婦擁有的這100萬執行款的第一受償人,那么第二順位申請查封人——典當行自然失去了對于該筆款項的受償權。而許某夫婦通過法院做了這么多不符合常規的訴訟和判決,其實就是為了把這100萬給典當行。
2014年3月,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對此案提出抗訴,10月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許某與陳某間的債權轉讓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且存在規避執行行為,應認定無效。撤銷原審判決,駁回原審原告陳某的訴訟請求。
檢察官解讀 虛假訴訟要被追究刑責
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民行處朱副處長告訴記者,虛假訴訟案一般有如下一些特征:一是大多數以財產性糾紛為主,如財產確權、借貸糾紛、離婚財產分割等;二是案件以調解結案居多。雙方當事人多主動表示愿意調解結案,案件的訴訟周期極短。三是雙方當事人關系密切,一般存在鄉鄰、親屬、朋友、同事、生意伙伴等關系;四是雙方爭議不大或無實質性爭議。五是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很少,甚至不提交任何證據,庭審中幾乎沒有質證過程,被告方常常全部認可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并愿意出示對自己不利的證據材料等。
但在虛假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往往與人串通,偽造證據,導致法院作出錯誤的判決,這就觸犯了相關法律,會以妨害作證、涉嫌詐騙等被追究刑事責任。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