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持夫妻家庭的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支付醫療費用等方面的需求,所欠的債務都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這些夫妻共同債務應如何償還?在現實生活中,夫妻共同債務是怎樣償還的?這些問題,下文中為您詳細解答。
一、夫妻共同債務應如何償還
對于夫妻共同債務,即使雙方離婚,也應當共同清償。
具體情況分為三種:
(一)雙方的共同財產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以共同財產來清償共同債務,剩余財產在雙方之間平等分配。
(二)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由法院進行判決。
(三)不存在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債務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仍由法院進行判決。
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夫妻共同債務是怎樣償還的
夫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或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在這些生產、經營活動中欠繳的稅款等。這里的共同經營既包括夫妻雙方一起共同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3條之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由此可見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從事的經營活動所負債務,因其經營收入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該債務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共同經營所負債務緣于夫妻共同經營費用的不足,故不論債務最初由誰借的,以誰的名義借的,只要所生債務是因夫妻共同經營所致,則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共同償還,只問其用途,而不究其形式。
下列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一)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欠債務;
(二)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夫妻雙方共同經營所欠的債務以及一方從事經營,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債務為共同債務;
(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因家庭析產所分得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無法共同生活而離家出走,出走方為日常生活所需開支及治療疾病、撫養子女等所欠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