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7月20日唐某向華某借款人民幣200000元,華某通過銀行轉賬16萬元,并支付現金4萬元給唐某,唐某寫下借據給華某。借據約定:“現借到華某人民幣貳拾萬元正,利息按每月的成本金額2%計算,特立此據。借款人唐某。2013年7月20日。”華某多次向唐某追討欠款,唐某以各種理由拒絕歸還欠款。為此,華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唐某和其妻子向某共同償還借款20萬元和利息。華某并向法院提供了借條、兩被告的戶籍證明作為證據材料,戶籍證明顯示兩被告為夫妻,未能證明何時開始結婚,華某未能提供兩被告的婚姻登記材料。唐某拒絕提供其夫妻婚姻登記材料,并答辯稱,承認借到唐某20 萬元,但該借款屬于唐某個人債務。
【分歧】
“借款發生在兩被告婚姻持續期間”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意見一、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原告不但不要舉證借款的事實成立,還需要舉證借款發生在兩被告婚姻關系持續期間。本案中,原告不能舉證兩被告何時結婚,借款是否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此,應該認定該借款屬于被告譚某的個人債務。
意見二、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主張為個人債務的,應該由夫妻一方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兩被告拒絕提供婚姻登記資料,法院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評析】
筆者同意意見二,理由如下:
一、夫妻一方主張為個人財產的,應該由夫妻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該條確定了法律的兩個關鍵問題,1、夫妻共同債務適用推定原則,外人無法知道夫妻內的生活到底如何,為了維護交易的安全,難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或個人債務的情況下推定該負債為夫妻共同債務。 2、主張為個人債務的舉證責任為夫妻負債一方,夫妻主張該債務為夫妻一方債務或約定該債務為個人債務第三人知曉的,由夫妻一方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原告舉證了兩被告的婚姻關系存續,被告一方主張該債務為夫妻一方債務的,應該由夫妻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二、被告持有婚姻關系證明拒絕提供的,承擔不利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七十五條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拒證推定規則是指在訴訟活動中證據持有人拒不提供證據,對方當事人如果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法院可以推定主張成立。實際生活,原告不能提供證據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被告持有該證據,那么其依法應該提供該證據,否則承擔不利法律后果。本案中,應該經過查詢鎮政府和民政部門都無法查閱到兩被告的婚姻登記情況,戶籍材料又無法反映兩被告何時結婚,但是,兩被告持有結婚證,那么其有義務向法庭提供,拒不提供的,法庭可以認定原告的主張成立,即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唐某和向某應該共同償還唐某欠華某的借款2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