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9年5月,夏某在與邢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向劉某借款共計90000元,并約定借款期限為七天,月利率為3%。2009年6月,夏某與邢某協議離婚。后借款期限屆滿,夏某分文未還。2011年8月劉某因犯開設賭場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法院還認定,劉某長期組織夏某等人進行賭博,并向參賭人員放高利貸。2010年10月,劉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夏某、邢某共同歸還90000元及利息。
【爭議焦點】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是:
1、本案涉借款是否成立并合法有效;
2、本案借款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其借貸關系法律不予保護。夏某借款的時間為2009年5月,而出借人劉某于2009年4、5月間開設賭場,借款人夏某亦曾在該賭場內參與賭博,出借人劉某對于夏某有賭博惡習的事實應當明知,且劉某的手下徐某曾按照劉某指使向夏某放高利貸用于賭博,故劉某應當明知夏某借款的目的是用于賭博。夏某本人亦陳述本案借款系劉某在賭場出借,劉某借款給其用于賭博。結合以上事實,能夠認定出借人劉某明知借款人夏某借款用于賭博而提供借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其借貸關系法律不予保護。判決駁回劉某對夏某、邢某的訴訟請求。
【案例評析】
本案判決體現了倡導公民進行民事活動應遵守法律規定及不得違反公序良俗的裁判價值取向,維護了正常的民間借貸市場秩序。雖本案的出借人劉某已向借款人夏某支付出借款項,但其明知夏某借款的目的是用于賭博,出借目的不具有正當性,相關法律對該行為予以否定性評價。賭博行為是為我國法律所不允許的一種違法行為,視賭博行為的情節輕重可分為一般賭博違法行為與賭博罪。
借款人直接因賭博形成的債務,屬于非法債務,法院不予保護;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系用于賭博等違法行為還仍然向借款人出借款項的,對該借款法院亦不予保護。本案即屬于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賭博的情形,故法院最終駁回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
我們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舉債的,除出借人與借款人明確約定該筆債務為個人債務或夫妻雙方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明知該約定的情形之外,原則上均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同時也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該規定明確了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為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的核心判斷標準。如果舉債方將所借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該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舉債方與其配偶均應承擔還款責任;如果舉債方將借款用于賭博等非法行為而非夫妻共同生活,則該債務應認定為舉債方的個人債務,配偶一方不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綜上,公民在日常民間借貸往來中應時刻注意加強對自身財產權益的保護。傳統的民間借貸糾紛中,生活消費類型的借貸居多,較少發生借款人將借款用于非法活動的情況。而當前借貸案件情形復雜,出借人應增強法律意識,避免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而遭受損失。此外,對于未實際借款的善意夫妻一方而言,如果其配偶向他人舉債用于賭博等非法活動的,善意一方應充分舉證證明該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被舉債方用于非法活動的事實,從而使自己免除承擔還款責任,充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