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祖某與葉某原是夫婦關系。2013年6月19日,祖某和妻子葉某協議離婚,協議約定夫妻共有房屋歸葉某所有,祖某一次性補償葉某15萬元。同一天,祖某向朋友譚某借款10萬元,并出具了借條。離婚后,祖某一直欠債不還,譚某無奈之下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祖某和葉某共同歸還10萬元欠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法庭上,祖某對借款一事予以認可,但葉某卻不以為然。葉某認為,她與祖某離婚在前,祖某向譚某借款在后,所以她不應該承擔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葉某在開庭前未向法庭提交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財產歸各自所有,或譚某與祖某明確約定這筆債務為祖某個人債務等相關證據。因此,這筆借款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最終,法院一審判決祖某限期歸還譚某欠款并承擔逾期付款利息,葉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提醒:
根據法律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該案中,葉某既無法證明祖某的借款行為發生在婚姻關系解除以后,也無法證明祖某與譚某明確約定這筆債務為祖某個人債務,更無法證明自己與祖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所以,葉某主張不承擔還款責任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