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你好,我是城子鎮白馬湖村的村民,我老公前年在外面找了一個女人,兩人一直在深圳打工,今年,我同村的村民回來找我,說我老公在深圳打工時借了他的錢,并有借條,現在問我要錢,我老公自從出去后,從來沒有給我一分錢,請問這個債務我要償還嗎?
答:這位村民,你好,該筆債務應當由你老公一個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依照該法條規定,不能認為凡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對外所負債務均為夫妻共同債務,而只有當該債務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時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依法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該司法解釋中的“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當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理解,不能離開“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這一法條所規定前提。如果你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你老公出具的借條,是在他外出打工,和你感情不和期間,你們互不履行夫妻權利和義務。該筆債務應當認定是他個人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