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3年5月,家住烏魯木齊市的蘇女士將王某訴至法院。蘇女士說:“2011年5月,我與王某登記結(jié)婚。由于婚后糾紛不斷,導致感情破裂,婚姻關(guān)系無法繼續(xù)。請求法院解除我與王某的婚姻關(guān)系;依法分割共同財產(chǎn)及債務,王某償還借我的50萬元。”
“我與蘇女士均系再婚,婚后我母親將店面交由我經(jīng)營。但蘇女士常發(fā)脾氣說要離婚,還到店里砸東西罵人,還將3塊玉石藏起來,我婚前的車也在蘇女士處。”王某稱,其向蘇女士借的40萬元均用于做生意,是夫妻共同債務,應共同承擔,另取走蘇女士的10萬元,也是用于做生意,并不是借款。
經(jīng)審理查明,蘇女士和王某結(jié)婚后,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總價45萬元。購買該房屋時,王某曾借款18萬元。因王某做生意急需用錢,將蘇女士婚前的一套房產(chǎn)在銀行辦理了抵押貸款40萬元。因生意不好,到還款日未能及時還款,該房屋用于還銀行貸款,王某寫下了借蘇女士40萬元的借條。
【法律解讀】
近日,法院判決蘇女士和王某離婚;判決蘇女士和王某共同購買的商品房歸蘇女士所有,蘇女士給付王某折價款的一半;王某償還蘇女士借款40萬元;王某的18萬元借款,雙方各承擔一半即9萬元。
本案主審法官表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擔的債務,是指夫妻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橐龇ǖ谒氖粭l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蘇女士提出王某償還50萬元的借款請求,其中40萬元有借條,王某應當償還。在購買夫妻共同房屋時,王某借款18萬元,系夫妻共同債務,王某和蘇女士各承擔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