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夫妻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二、夫妻個人債務
夫妻個人債務指夫妻一方非為共同生活所需而負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婚前所負債務,婚后以個人名義所負的與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清償的債務。
對于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常見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1、一方的婚前債務;
2、一方擅自資助沒有撫養或贍養義務的人所負的債務,而且沒有經過對方同意;比如男方背著女方借錢供其表妹讀書,女方事后不同意,那就算是男方的個人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借錢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負的債務,而且經營的收入確實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但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帶來的債務為接受遺囑或贈與一方的個人債務;
5、雙方約定由某一方獨立負責的債務,如雙方約定房子算是共同的,但借來的購房款算是一方的個人債務,這種約定就是認定個人債務的有效證據;
6、一方因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如借款做美容包負的債務;
7、一方因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如酒后鬧事打傷人或砸毀人家汽車的賠償款就是個人債務。
《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三、家庭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2條規定:“以公民個人名義申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承包的農村承包經營戶,用家庭共有財產投資,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享用的,其債務應以家庭共有財產清償。”
據此,家庭共同債務,除因家庭全體成員共同生活需要,如建房、贍老育小、醫治疾病所引起的共同債務外,家庭成員共同從事個體經營、農村承包經營,或者雖以其中一人登記經營,但以家庭共有財產投資、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享有,由此所引起的債務屬于家庭共同債務。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如果查實夫妻雙方或一方所欠的債務屬于家庭共同債務,應由其他家庭成員共同承擔清償責任的,則該項債務不能與離婚案件一并處理,應中止離婚的審理,另案析出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份額,再并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