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謝春迎(女方)與被告洪順元(男方)于1988年相識,1989年開始同居生活。1990年2月,謝春迎發現自己懷孕。同年3月8日雙方在飯店舉行了結婚典禮,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19
原告謝春迎(女方)與被告洪順元(男方)于1988年相識,1989年開始同居生活。1990年2月,謝春迎發現自己懷孕。同年3月8日雙方在飯店舉行了結婚典禮,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1990年12月28日謝生育一對龍鳳胎。起初,雙方為生得龍鳳胎而高興,一家四口可謂是幸福美滿。但隨著孩子年齡的增長,雙方經濟上十分緊張。為此,原、被告在工作之余還要打零工維持家庭的支出。2000年冬天,因兩個孩子都得了肺炎需住院治療,雙方向親朋好友借債3萬元。沉重的負擔使得洪順元十分疲憊,雙方常因家務瑣事爭吵。久而久之深深地傷害了夫妻感情,導致雙方感情淡漠,互不關心。且雙方已無意修好。2001年3月開始分居,原告謝春迎不愿再湊合了,于2001年6月7日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與被告洪順元離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撫養,男孩由被告撫養。庭審中被告答辯稱:離婚我同意,孩子一人養一個,債務我還有1.1萬。對債務,原、被告均未向法院提供證據。
【審理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相識,1989年開始在一起共同生活,1990年3月舉辦了結婚典禮,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1990年12月生育一子、一女,現年2歲。雙方由于家庭經濟問題產生矛盾,并從2001年3月開始分居至今。另查明,原、被告有共同財產價值2萬元,為孩子住院而借債3萬元。被告主張,為幫助外甥女出國學習曾向朋友借錢1.1萬元。
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雙方雖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名義同居時間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且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應認定為事實婚姻。現原、被告均同意離婚,并已達成一致意見,應予以支持。對于共同債務3萬元,原、被告均認可,法院予以認定。被告主張因幫助外甥女上學借債1.1萬元因未用于家庭生活而不屬于共同債務,本院不予確認。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37條、第39條、第41條,《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5條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1)準予原告謝春迎與被告洪順元離婚。 (2)婚生女孩由原告撫養,婚生男孩由被告洪順元撫養。(3)原、被告共同財產2萬元、債務3萬元,財產與債務沖抵后,還有債務1萬元,原、被告各承擔債務5000元。(4)其他已達成的財產協議法院不予干預。
【評 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共同債務如何分擔。
離婚時,對于債務雙方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那么,有哪些債務是雙方應該共同償還的?對債務清償問題雙方協商不成的,法院又如何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