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以下兩種情形下應按個人債務處理: 1、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以下兩種情形下應按個人債務處理:
1、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2、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即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