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財產分割時,應當遵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財產分割時,應當遵循一定的原則:
典型案例:離婚后債主起訴要錢,一方認一方不認法院判認方還錢
趙某與錢某雙方因感情破裂被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趙某曾提出夫妻雙方對外負有債務,但沒有具體指明為債務金額以及債權人是誰。因此法院以夫妻雙方的對外債務,應由債權人提出主張為由未予處理。
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后不久,趙某的朋友孫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趙某、錢某償還欠款30萬元,并向法院提供了一張30萬元欠條的復印件,同時提供了一份被水洗的欠條原件,但是欠條原件模糊不清,無法與復印件進行核對。審理中,趙某對該借款無異議,并表示同意償還。妻子錢某卻主張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根本不欠外債,該筆債務是趙某為侵吞夫妻共同財產而編造的。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趙某未能提供原始欠據,因此不能認定該筆借款行為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鑒于趙某承認借款事實,判決欠款30萬元應由趙某自行償還。
點評:
根據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本案中孫某向趙某和錢某主張債權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是,在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出證據加以證明。同時,法律也規定,當事人對對方主張的事實承認的,免除對方相應的舉證責任。本案中,孫某有責任證明借款的事實存在,但未能證明,而趙某承認該事實,對趙某而言,免除了孫某的舉證責任;錢某不認可該事實,因此,對錢某而言,不能免除孫某的舉證責任,因此,孫某對錢某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故法院判決由趙某償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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