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死后,妻子谷女士被告上法庭要求還款10多萬元。因債務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谷女士沒有收入,故認定死者的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谷女士負有連帶清償責任。在剔除了 丈夫死后,妻子谷女士被告上法庭要求還款10多萬元。因債務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谷女士沒有收入,故認定死者的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谷女士負有連帶清償責任。在剔除了無效證據后,10月9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作出谷女士歸還盧先生借款3.5萬元,并償付利息的判決。
盧先生與林某系朋友關系,林某與谷女士系夫妻關系。2006年4月29日,林某死亡。因林某生前曾向盧先生借款,故盧先生將谷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償付借款。盧先生訴稱,其與林某為業務上朋友,工作上經常有業務和費用往來。2006年4月以來,林某先后多次向自己借款,共計10多萬元。林某車禍死亡后無法償還借款,其債務應由谷女士承擔。
谷女士辯稱,盧先生所述事實存在多處瑕疵,不足以證明林某生前向盧先生借款。況且盧先生提供的證據上簽名并非林某簽名,有多處添加林某字跡。同時,谷女士對盧先生提供的證據反映的日期和借款日期也提出了質疑,認為不合理或不符合常理,丈夫與盧先生間不存在這么多的借款情況。
訴訟中,雙方確認5萬元一筆的屬于借款,但已歸還4萬元。谷女士認可自己沒有工作,對林某從事工程項目的工作清楚,家庭主要生活來源為林某做工程收入。在訴訟中,盧先生曾要求法院對記帳內容的成形時間進行鑒定,后因認可“屬借款”等字跡為添加而撤回申請。案件爭議焦點為盧先生所主張的其余款項是否屬于借款。經查,盧先生主張10多萬元的借款金額中的借款1萬元及借款1.5萬元成立,其余的借貸關系不能成立。最后確認林某向盧先生的借款未歸還金額為3.5萬元。
法院認為,谷女士與林某系夫妻關系,債務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谷女士沒有收入,其家庭生活來源主要靠林某的工作收入,故認定林某的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谷女士負有連帶清償責任。因盧先生與林某間的借款未約定利息標準,依照合同法之規定,視為借款期內不支付利息。又因未約定還款日期,依照合同法的規定,確定盧先生起訴日為主張歸還借款日,確認庭審日為谷女士歸還借款的合理期限,谷女士應支付逾期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