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先生被尹先生飼養的大型犬撲倒受傷,雙方達成15萬元賠償協議。然而盛先生在申請執行時得知尹先生已與妻子協議離婚,變得“身無分文”,他只好將尹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撤銷 盛先生被尹先生飼養的大型犬撲倒受傷,雙方達成15萬元賠償協議。然而盛先生在申請執行時得知尹先生已與妻子協議離婚,變得“身無分文”,他只好將尹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撤銷其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處分的條款。日前,長寧區法院判決支持了盛先生的訴請。
2007年11月,盛先生被尹先生飼養的大型犬撲倒受傷,經醫院診斷為右股骨骨折,住院治療一個多月。雙方經法院主持調解,達成協議,約定由尹先生分五次共賠償盛先生15萬元。然而,此后尹先生一直沒有主動履行調解協議書。
今年4月,盛先生向法院申請執行,卻得知尹先生去年11月與妻子協議離婚,協議約定所有財產歸張女士擁有。盛先生將尹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該條協議內容。
法庭審理后查明,尹先生于去年11月16日與妻子張女士協議離婚,雙方簽署《離婚協議》時,張女士知道尹先生有15萬元債沒還。法院認為,尹先生將所有財產轉讓給張女士,危害了盛先生的債權實現。張女士在庭審中承認協議離婚前知道尹先生有15萬元債務,可見她接受尹先生轉讓的財產并非善意。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