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為共同生活的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的債務。由此,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應把握三點: 1、是在夫
夫妻共同債務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為共同生活的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的債務。由此,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應把握三點:
1、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
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指從夫妻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至婚姻關系終止之日的期間。它既包括結婚之后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期間,也包括登記之后尚未同居期間,夫妻雙方婚后,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準予離婚的調解或者判決尚未生效期間。
2、既包括生活性債務,又包括經營性債務
所謂生活性債務,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因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引起的債務,包括撫養子女、贍養老人、醫療疾病、建造房屋購置家用物品等引起的債務。在夫妻分居期間,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缺少經濟來源的一方,為了維持個人生活的必需而引起的債務,雖為一人單獨所負,也應作為夫妻共同生活債務認定和處理。
所謂經營性債務,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負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四十三條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边@一規定為正確認定經營性債務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在審判實踐中,雙方或一方為從事個體經營、承包經營的離婚案件中對其在經營期間財產、債務等情況很難查清。經營的雙方或一方,往往既有巨額財產,又有巨額債務。因此,在訴訟過程中,常會出現假借條、舉假證等等情況。另外,這些從事個體經營的當事人在其經營過程中,往往合法經營與非法經營摻合在一起。我們認為,對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從事經營活動所引其的債務,應根據經營活動的合法性及案件的實際情況加以區別對待: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合法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引起的債務,不管夫妻的一方經營,還是夫妻雙方共同經營,均應按上述司法解釋精神,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非法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引起的債務,如果該非法經營活動由夫妻雙方共同參與經營,或雖由夫妻一方進行,但另一方明知其配偶從事非法活動而不表示反對,則此類債務亦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非法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引起的債務,如果配偶另一方并不明知,或雖事先知道但已表示反對的,則此類債務應作為非法經營一方的個人債務來認定和處理。
3、夫妻共同債務為連帶之債
夫妻共同債務,由于債務人夫妻雙方這一特定性,決定了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有著獨特的性質及地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道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边@種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的共同共有以及平等的處分權,決定了夫妻對共同債務亦應不分份額平等地承擔義務,因而夫妻雙方都負有清償全部的義務,債權人有要求夫妻的任何一方清償全部債務的權利。所以,夫妻共同債務為連帶之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