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債務的清償 《中華人民八和國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消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
夫妻債務的清償
《中華人民八和國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消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的債務。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為滿足家庭生活所欠下的債務應以共同生活所得財產償還。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并非為家庭生活需要,純屬夫妻一方個人所負的債務。個人債務應以個人財產清償。如一方確實無力償還,可以說服對方幫助償還,但對方不同意時,不得強制。
此外,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