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逃避債務的離婚財產的處理 夫妻雙方作假離婚逃避債務,是一種違反《婚姻法》的民事違法行為。對于這種民事違法行為的處理,在實踐中,可以有兩種辦法:一是按照債權人撤
對逃避債務的離婚財產的處理
夫妻雙方作假離婚逃避債務,是一種違反《婚姻法》的民事違法行為。對于這種民事違法行為的處理,在實踐中,可以有兩種辦法:一是按照債權人撤銷權的原則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贈與人為了逃避債務,將自己的財產贈與他人,如果利害關系人主張權利的,應當認定贈與無效。"這一司法解釋規定的內容,可以適用于這種情況。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如果進行分配的話,每人應平均分割。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作假離婚,將自己應當享有所有權的一半財產,處分給配偶,這種贈與具有惡意,其目的,就是為了逃避債務。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這一行為無效,使債務人已經處分給配偶的財產恢復原狀,用這一財產清償債務。二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痘橐龇ā返谌l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間,其所得的財產,是共同財產,所負債務,也是共同債務。夫妻為了逃避債務而假離婚,并不能產生不清償債務的后果,因為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的債務,就應當用共同財產清償,清償債務后剩余的財產,婚姻當事人才可以分割、處分。因此,假離婚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是無效的,仍然應當用共同財產清償債務,不能以此拒絕承擔債務清償責任。